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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浙教基〔2021〕15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的管理,浙江省教育厅制定了《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doc

 

浙江省教育厅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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