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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宏德:家庭教育立法  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编者按:

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我国全面建成高质量教育体系的关键之年。教育是国家的立国之本,我国历来有重视教育的传统。前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备受关注。针对草案,中国教育在线家校共育编辑部的吴文萍对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家校协同专委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姜宏德进行了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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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家校协同专委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姜宏德

一、将家庭教育纳入法制化发展轨道,前期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作为家庭教育方面的研究者,您是如何看待将“家庭教育”立法这件事情的呢?

家庭教育立法,是关系到亿万家庭切身利益和国家前途命运的一件大事,对于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对于提高广大家长素质,规范家长教育行为,提升家庭教育水平,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战略意义。

二、您曾经是“全国家庭教育科研课题指南”等文件起草人。据我们了解,目前,还没有哪个国家针对家庭教育这块立法,那么,这次草案的提出它的原因是什么呢?

目前,国外尚无明确而专门的《家庭教育法》,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规定,多散见于各国的宪法、民法、教育法以及其他专门法的相关条款中。例如,美国的《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儿童照顾标准通则案》《家庭法》,德国和瑞士的《民法典》,英国的《教育法》,法国的《教育方向指导法》,俄罗斯的《宪法》《教育法》《家庭法典》,以及澳大利亚的《家庭法法案》和新西兰的《儿童抚养法》,等等。其中,关于家庭教育的相关法律条款,对于推进各国家庭教育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我国家庭教育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和政策也在不断制定和逐步完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2年)就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通过、2006年修订)明确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中有多章、多款都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义务和责任。这些法律条款和规定,为当前我国的家庭教育立法提供了现实的依据。

再从国家政策层面来看,1992年颁布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就要求“制定、完善有关保护儿童权益的专项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家庭教育法”,2010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再次要求“制定家庭教育法律”。从1996年颁发的《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到2017年印发的《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年)》,连续五个“五年规划”都在提“推进家庭教育立法进程。”“有条件的地方可先行先试,推动出台家庭教育地方性法规,为家庭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与此同时,家庭教育的地方性立法工作也在逐步推进。2016年,重庆市率先出台全国首个家庭教育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随后,贵州(2017)、山西(2018)、江西(2018)、江苏(2019)、浙江(2019)、安徽(2020)、福建(2020)、湖南(2021)等省也陆续出台了《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这些家庭教育的地方性法规,为国家层面的家庭教育立法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基于上述背景、条件和基础,再加上近年来,关于家庭教育立法的呼声一直不断,持续高涨。“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纷纷提出家庭教育立法的相关提案。可以说,当前家庭教育立法的条件业已具备,时机已经成熟。

三、重视教育是我国历来传承的美德,在教育当中,总会出现教育理念的分歧。此次草案中就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一时间引发热议,那么究竟该如何科学教育孩子呢?

《家庭教育法(草案)》中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的规定,是正确的。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约束家长的教育行为,可以避免家长采取错误的教养方式,导致适得其反的不良后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权管教、训导违规违纪的子女,甚至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相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对违规违纪子女进行管教、训导和惩戒,以纠正孩子的错误言行,培养孩子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和规则意识。国家认可并支持家长依法依规对子女实施教育惩戒的。

四、孩子的成长离不开家庭教育,同样的,也离不开学校和社会的教育。您认为,草案地出现,对于推动“家校社”教育开展会有哪方面的促进作用呢?如果草案正式实施,家庭教育在“家校社”教育进程中究竟该如何做呢?

孩子是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三大教育体系的相互作用中成长起来的,其中家庭教育是基础,是打底色的教育。《家庭教育法(草案)》明确家庭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规定家长对子女、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和权利,规定家庭教育工作由谁来组织、管理、指导,组织、管理、指导的途径、方式,以及领导机构、经费来源和保障措施,等等。这说明家庭教育不仅是家事,也是国事,政府、学校和社会都有责任。《家庭教育法》的实施,需要家校社共同努力,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就是探索建立健全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

其实,早在2012年发布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就曾提出“探索学校、家庭和社会协同育人的机制”,2017年下发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又明确要求“建立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全面参与的协同育人机制。”2020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再次要求“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对于推进家庭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和建设高质量国民教育体系,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五、在您的教育研究中,您认为在家庭中,关于家庭教育的最关键的内容是什么?您的教育理念是什么?

习总书记指出:“家庭教育涉及很多方面,但最重要的是品德教育,是如何做人的教育。”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非片面的“追求升学”“分数至上”和“作业帮”式的家庭教育。

习总书记还说:“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立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家庭教育,是解决做人教育的必由之路。其重点内容如下:  

一是家国情怀教育。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爱国、爱乡与爱家教育,增强国家认同,培养爱国情感,树立民族自信,培养有理想、懂自尊、能自强的中国人。

二是社会关爱教育。从孝老爱亲做起,教育孩子学会心存善念、理解他人、尊老爱幼、扶残济困、关心社会、尊重自然,培育集体主义精神和生态文明意识,形成乐于奉献、热心公益慈善的良好风尚。

三是人格修养教育。加强遵纪守法教育,教育孩子学会明辨是非、诚实守信、坚韧豁达、奋发向上,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实践证明,在家庭教育中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靠“西药方”不行,“去中国化”的教育内容和方式解决不了道德、伦理与价值观的问题;只有“中药方”,家校社协同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如何做人的问题。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需要更多您这样的教育研究者。感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也希望在后期,能够听到您更多关于教育的教诲。

 

注:姜宏德:山东省青岛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家校协同专委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家庭教育研究中心兼职教授,国家重点课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研究”家庭教育课题组特聘专家,“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指导意见”“全国家庭教育科研课题指南”等文件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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