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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等十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20号)《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现就加强我省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专门学校是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有效场所。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是一种特殊教育形式。各级党委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坚持法治思维,分类设置建设专门学校,推动专门教育与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等配套衔接,构建既有别于普通学校教育又有别于司法监所的专门教育体系。

二、合理设置和管理专门学校

(一)科学布局分类设置。按照“全岛同城化、全省一盘棋”,分批建设、资源集中、有效辐射的原则,集中建设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东方市四所专门学校,主要实施义务教育,加强职业技能教育,海口市专门学校可根据需要增设高中阶段教育。

分类设置专门学校。海口市专门学校主要接收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以及依法决定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实行专门矫治教育,服务范围覆盖全省。三亚市、儋州市、东方市专门学校主要接收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服务范围由省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划分,确保分区域覆盖全省。

专门学校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按照寄宿制中学配置标准建设,加强法治教育、心理教育、劳动教育场馆和警务室、教职工值班宿舍等建设。

(二)加强统筹领导。省、市县党委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省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省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改革发展,制定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市县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本地区专门教育具体工作,推进实施本地区符合专门学校收教学生的入学评估和离校评估,协调推进落实本地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专门学校建设等相关工作。

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同级党委、政府分管政法或教育工作的领导牵头,成员由教育、政法、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和群团组织相关负责人、专门学校校长、相关法律和心理专家、律师、公益人士等组成,办公室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明确管理机制。专门学校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专门教育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对专门教育的业务指导职能。

三亚市、儋州市、东方市专门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属地市县教育局,同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协助管理。市县公安机关委派1名符合条件的干警进驻专门学校担任专职副校长,参与专门学校法治教育、警示教育、行为矫治等工作,加强治安防范工作指导。驻校干警工资待遇不变,由公安部门发放。

海口市专门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海口市司法局,海口市教育局、公安局协助管理。海口市专门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按照“一校两区”建设,对招收的学生进行分类、分校区管理,其中,接收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学生,以及接收依法决定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学生的校区依法实施闭环管理,开展专门矫治教育;接收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学生的校区,实行寄宿制学校管理,开展专门教育。

市县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与专门学校建立经常性联系,积极协助选派干警到专门学校兼任法治副校长,指导、参与专门学校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民政部门要会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为有需求的专门学校提供驻校社工、联校社工。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专门学校办学需要,积极给予相应支持。

三、依法规范招生入学和转出程序

(一)明确招生对象。专门学校招生对象为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对于不适宜进入专门学校的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以及有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专门学校可根据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提出的申请或委托,选派师资力量到校开展针对性的教育,也可将其接入专门学校进行独立分班的体验式学习。

(二)规范入学程序。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原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属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并协调专门学校收教。无监护人或监护资格有争议尚不能确定的,由法律规定的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的组织及机构提出申请。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执法关系由办案机关提出意见,经属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矫治教育:(1)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或拒不接受或者配合公安机关矫治教育措施的;或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2)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3)依法决定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

(三)合理确定学习期限。专门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不超过3年。单独分班的体验式学习时长一般不超过3个月。延长或缩短学习期限,由专门学校向学生原所在市县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原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健全转出程序。专门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期末提请属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在校学生进行评估。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教育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四、逐步建立科学的专门教育体系

(一)规范专门学校教育教学。义务教育阶段专门学校要根据义务教育课程设置要求安排教学计划和教学活动,确保学生逐步达到义务教育要求,高中阶段可根据实际开设高中阶段课程。突出职业技术教育。专门学校要针对学生特点,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亲职教育、劳动教育,注重学生行为习惯的养成和心理健康教育,每所专门学校配备1-3名专业心理健康教师。

(二)加强专门学校内涵建设。专门学校要根据专门教育特点和学校教育转化工作需求,与相关部门、社会机构合作,建设德育实践基地、法治教育基地、家校合作教育中心、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劳动和职业技术训练基地、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等,提升教育矫治专业水平,并面向其他学校提供延伸预防服务。省教研机构和有关市县教研机构要至少明确1名专兼职教研员,加强专门教育课程设置及教材的研究,指导专门学校课堂教育教学和校本教研。要成立专门学校学科中心组,定期开展交流研讨活动。

(三)实行专门教育评估机制。省、市县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可组织专业力量,或依法采购专业服务,开展专门学校学生的入学评估和离校评估,对专门学校教育教学、办学成效、教育转化效果进行评估,把在校学生教育转化率作为评价专门学校教育成效的重要指标。

五、规范专门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一)规范学籍管理。学生学籍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专门学校学生学籍保留在原所在学校,学生在专门学校就读期间的学业表现情况和违法犯罪情况不计入原所在学校。学生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二)严格学生管理。专门学校实行教育与生活管理合一的寄宿制管理模式,每个教学班不超过25人,每个教学班配备专任教师不少于4人,配备教育管理人员1-3人,由专门学校主管部门商公安、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委派干警或其他方式解决。海口市专门学校依法实施闭环管理的校区,由省、市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按每个教学班不少于2名管教干警配齐配强矫治力量;专门学校实行男女学生分班管理,女生教学班应至少配备1名女性班主任。每个教学班夜间至少安排一位教师和一位教育管理人员值班。女生宿舍不得安排男教师值班。

按照学生类型,进行分校区、分班级教学管理,探索建立不同类型学生之间的流转机制。对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和检察机关决定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在单独学校或独立校区实行闭环管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和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应分班管理。

专门学校要建立学生会、班委会或自律会,促进学生自我管理,建立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并开展团队活动;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加强教育、管理、惩戒,严禁体罚、虐待学生。对于擅自离校、逾期不归的学生,由学生属地公安机关协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协助学校寻找。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送交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

专门学校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联系,定期向其反馈矫治和教育情况,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亲属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三)学习记录封存。学生在专门学校的教育经历实行记录封存,不纳入个人档案。专门学校要建立学生档案封存制度,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有专门学校学习经历的学生。

六、加强专门学校师资队伍建设

(一)加强师资配备和培训。省和有关市县教育部门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统筹编制资源保障专门学校运转需求。要重视专门学校校长和骨干教师的培养,在各类评先评优中优先推荐。对不适宜继续履行专门学校教师职责的,要及时作出调整。要建立健全专门学校教师培训体系,在实施教育通识性课程培训的基础上,加强与教育矫治密切相关的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等相关专业课程的培训。专门学校新进教师,经专门培训后上岗。

(二)健全教师评价与激励制度。专门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可参照同级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进行合理设置。职称评审时,应突出专门学校教师工作特点,强化育人实绩。专门学校教师从事矫治工作获得的各种奖励和研究成果,与中小学教师在教学方面获得的奖励和研究成果同等对待,并计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聘用、职称评定、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三)保障专门学校教职工待遇。专门学校应结合本校的特殊情况,在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时,对工作时间长、教育矫治难度大的教师予以倾斜。按照专门学校教师节假日、夜间值班管理实际,在绩效工资中设立延时服务费项目。对专门学校专任教师发放专门教育津贴,具体标准参照特殊教育津贴执行,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20%确定;连续从事专门教育工作满20年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30%确定。享受专门教育津贴的人员,调离专门教育工作岗位后,下月起不再享有专门教育津贴。

七、加强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市县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专门教育工作的领导,有关市县要加强专门学校建设用地和办学条件的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要不断完善专门教育管理、教学制度。政法机关要加强对专门教育工作的指导,将其作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体系。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列入对市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内容。

(二)强化经费保障。专门学校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专门学校学生公用经费补助参照省定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补助政策执行,其他奖助学金等资助按照同学段相关资助政策执行,对于不足100人的按照100人的规模划拨生均公用经费,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保障。专门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设施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项目由市县统筹保障,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地债资金及相关专项资金支持。

(三)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专门学校之间资源共享,交流互鉴。鼓励高等学校设立专门教育专业或学科,鼓励相关研究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加强专门教育研究。鼓励专门学校聘请驻校社工、联校社工,引入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律师等参与学校教育管理、效果评估等工作。对于社会力量举办的专门教育机构,依法严格管理,加强业务指导,防止发生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注重家庭、社会、学校协作,密切家校联系,帮助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消除顾虑和误解,形成社会、家庭、学校共同支持、促进专门教育发展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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