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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教育系统房屋安全工作的通知

浙教办函〔2021〕128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精神,加强全省教育系统房屋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住房委办〔2020〕19号)、《浙江省自然灾害防治能力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浙江省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工作方案》(浙减办〔2020〕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新建校舍室内空气质量管理的通知》(教发厅函〔2020〕32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做好全省教育系统房屋安全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校舍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校舍使用安全涉及广大师生生命安全,校舍产权人作为所有权人,应承担校舍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校舍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相关责任人。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应落实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督导责任,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健全校舍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开展校舍安全日常管理、隐患排查、定期维修等工作,守牢校舍使用安全底线。中小学校应根据省教育厅等13个部门印发的《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教计〔2014〕110号)要求,做好房屋安全年检、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房屋安全预警等工作,并加强对房屋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各高等学校应结合我省相关文件要求,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巡查。

二、周密配合,做好房屋安全隐患排查

根据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部署,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原则,排查工作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落实,各级各类学校应密切配合排查人员开展校舍排查工作,如实提供房屋建成年份、结构性质、使用现状、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信息等情况,协助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效、真实、完整做好信息搜集和房屋排查等事宜。

三、及时整治,切实保障师生人身安全

对于年久失修、存在建筑物外墙墙面及附属构件、附着物高坠隐患的校舍,特别是位于地震易发区的,各级各类学校应第一时间在校舍周边设置警戒线、实施临时加固措施等方式,进行有效防范。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师生转移工作,切实保障校园安全,并及时报送排查单位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时,按照“一房一方案”原则进行整治,制定师生过渡方案,落实资金保障。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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