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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规范 科学鉴别 做好校外培训项目分类管理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就《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答记者问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就《指南》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请介绍一下《指南》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今年7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各地按照要求,结合实际,在细化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工作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提高分类鉴别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我们在认真调研各地工作进展和实际需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指南》,并就各方面普遍关心的疑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门研究。《指南》先后征求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2.问:请介绍一下对于分类鉴别工作的总体考虑。

  答:《指南》主要聚焦对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项目鉴别进行规范管理,明确要求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工作,应遵循三方面原则。一是坚持从严规范。深刻领会贯彻中央“双减”精神要求,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属地行政管理责任,明晰界线、从严要求、规范程序,体现权威性和严肃性。二是坚持科学严谨。充分依靠专家力量,尊重学科规律和教学规律,综合培训项目的实际情况,立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给出客观、公正、独立的专业鉴别意见,确保科学与严谨。三是坚持统筹协调。加强主管部门之间横向配合、地区之间协同推进,坚持“一盘棋”,避免在实践中出现“低洼区”“空白区”“矛盾区”。积极研究和应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创新,在实践中完善制度和机制。

  3.问:校外培训项目是否属于学科类培训的鉴别依据是什么?

  答:在准确理解把握《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中小学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等文件的基础上,特别强调要结合校外培训的实际情况,从培训目的、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评价方式等维度进行综合考量、科学鉴别。

  如果培训项目符合以下特征,即判定为学科类培训。一是培训目的,以学科知识与技能培训为导向,主要为提升学科学习成绩服务;二是培训内容,主要涉及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学习内容;三是培训方式,重在进行学科知识讲解、听说读写算等学科能力训练,以预习、授课和巩固练习等为主要过程,以教师(包括虚拟者、人工智能等)讲授示范、互动等为主要形式;四是结果评价,侧重甄别与选拔,以学生学习成绩、考试结果等作为主要评价依据。

  总体考虑是从严把握,重在看校外培训项目否是围绕上述学科展开,是否以学科知识与技能培训为导向等,强调要根据培训项目实际情况综合研判。

  4.问:如何确保各地鉴别工作的科学性?

  答:现实中培训项目内容繁多、形式多样,而且涉及很多学科专业内容,有时候难以直接作出分类判断,因此《指南》特别要求各地建立专家鉴别制度,依靠专业力量,确保鉴别工作的科学性。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管理需要,组建专家组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无法直接判断的培训项目开展分类鉴别,作出鉴别决定。鉴别专家组应包括相关学科、课程、教学等方面专家共同组成,具有代表性。

  在实际开展鉴别工作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专家组可通过资料审查、实地查看、课堂观察、人员访谈等多种方式,综合研判培训目的、内容、方式、评价等具体情况,一案一判,提出培训项目属于“学科类”或者“非学科类”的鉴别意见。鉴别工作不得受外界干扰,不得徇私舞弊。

  5.问:如果地方鉴别工作出现困难或者争议,该怎么办?

  答:考虑到一线实际鉴别工作的复杂性,《指南》明确提出各地要建立分级指导机制,以加强动态指导和规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分类鉴别工作进行统筹,对地方出现的问题和偏差,及时跟进指导和纠正,避免出现同类培训项目在不同地区给出差异鉴别结果。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出现鉴别困难或争议较大,则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提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研究裁决。同时,各地要注重典型案例研究积累和信息互通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考虑到“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的主管部门不同,对于分类边界的把握在具体实操中可能出现偏差,《指南》专门提出教育行政部门可协助其他主管部门提供分类鉴别意见,并对“学科类”鉴别有最终决定权,从而避免出现个别“钻空子”的情况。

  6.问:对校外培训机构有什么规范要求吗?

  答:虽然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来作出学科类培训的鉴别决定,但是校外培训机构的自我管理也十分重要,是工作的基础。《指南》要求强化机构行业自律,培训机构应落实自主管理责任,对项目类别进行自我研判、自评自查,自觉按照“学科类”或者“非学科类”的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出现名不符实的情况,不得隐形变异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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