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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三审呼应“双减”要求:监护人应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每个孩子的成长只有一次,如何缓解家长的家庭教育焦虑,家教服务机构良莠不齐又该如何监管。2021年10月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让教儿育女,有法可依。

今年8月,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二次审议,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33人提出的265条意见,另收到群众来信3封。主要意见包括:进一步修改完善家庭教育的定义,明确家庭教育工作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界限,修改完善家庭教育内容和方式方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关家庭教育职责;进一步加大国家支持力度,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有关职责;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管理,明确服务规范,建立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等。经过认真研究,多数主要意见已吸收。

草案三审稿在二审稿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针对有的家长对未成年子女施加过重的学习负担,有的家长对未成年子女沉迷网络等行为疏于管教的突出问题,草案增加了有关规定: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相关职责;落实中央有关文件对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明确要求,补充完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相协同等内容。

草案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并进一步完善家庭教育内容、家庭教育方式方法有关规定,细化监护人相关职责:在家庭教育内容上,强调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在家庭教育实施上,要求关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各种方式方法;在具体职责上,要求监护人树立正确家庭教育理念,掌握科学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在父母分居或者离异、委托照护等情形下,依法履行好家庭教育职责。同时,在法律责任中,除了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法律后果外,还规定公检法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要根据情况对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为呼应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双减”要求,此次草案对相关条文进行补充,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互相配合。”

针对当前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良莠不齐的现象,草案有针对性的作出了规定:明确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明确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机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明确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制定家庭教育服务规范,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有关部门、地方或者行业可以结合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对从事家庭教育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或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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