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在线> 家校共育> 政策导读> 正文

关于组织开展温州市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文化广电旅游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局:

为有序推动我省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市教育局等10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实施意见》(温教基〔2018〕113号)精神和年度工作安排, 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温州市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以下简称市级研学基地、营地)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名额和对象范围

由各县(市、区)根据接待量、学生数等因素,合理科学规划本区域市级基地,创建的数量和计划,于每年6月10前按本文件要求上报推荐名单和材料。明年起,市级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推荐认定工作不再另行发文。

符合《温州市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申报认定和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1)明确规定的基地9项基本条件或营地20项基本条件的法人单位,均可申报。

申报的基地、营地名称与申报单位的法人单位全称可以有所区别。

二、申报推荐和认定工作流程

(一)单位自评申报。申报单位对照《细则》如实填写申报表(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基地和营地),按申报类别提交如下材料(基地1-4项,营地1-5项):

1.《基地申报表》(附件2)或《营地申报表》(附件3);

2.根据《细则》随附对应的佐证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3.申报项目基本情况及特色简介(基地600字、营地1000字以内);

4.研学实践教育课程文本资料、相关研学实践场景图片5-6张;

5.申报营地的还须提供住宿、食堂场景图片各2-3张,营地辐射式研学旅行线路设计方案。

(二)属地受理。申报单位须向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生综合实践教育相关业务处(科)室递交电子文本和纸质文本材料(盖单)1份。

(三)属地初审。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单位专业人员实地核查,在申报表上签具核实意见并盖章后,报送市教育技术中心受理,电子文本材料同步发送。市级部门直属单位申报市级基地的,填写《申报表》(附件3、4)并盖章后,直接报送市教育技术中心受理,电子文本和纸质文本材料1份。

(四)复核评定。市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具体由市教育技术中心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业务处室,组织专家进行复核评定。对照基地营地基本条件,有1项及以上不符合或2项及以上基本符合的,即不予评审通过。

(五)认定公布。市级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评定结果,由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发文公布。

三、申报截止时间

市级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10日。各地各单位须于截止日期前完成初审推荐工作并报送市教育技术中心受理。审核推荐形式由各地自行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申报认定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要严格开展辖区内申报认定工作,加强宣传、统筹协调、抓紧部署,按期报送;明确申报受理、推荐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处(科)室,落实专人负责;要优化办事流程,须按“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及时在当地教育网站等渠道公布受理申报工作的责任处(科)室及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工作流程,方便申报单位联系。

(二)项目申报必须客观、如实、准确。属地受理部门要严格对照申报基本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对失实或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不予推荐。

(三)认定审核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切实做好申报认定各环节的各项工作。申报工作现场踏勘、初审推荐、复核评定等各环节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均须严格执行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六、联系方式

温州市教育技术中心联系人:余向蓉、李奇谦,电话:0577-88293037;汇总电子材料报送邮箱:525802955@qq.com,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490号教育大楼806室。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产业发展处联系人:金莉莉,电话:0577-88967269。

附件:关于组织开展温州市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pdf

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1年3月25日

1、凡标注中国教育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中国教育在线及本文链接。
2、本文链接:http://hss.eol.cn/zhengce/17014.html
3、如果你希望被中国教育在线报道,请发邮件到jijiao@eol.cn告诉我们。
免责声明:

1、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2、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投稿专区

jijiao@eol.cn

咨询老师

北京 高老师 010-62251201

四川 曹老师 028-85977504

投稿报道 院校登录